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8號聲 請 人 龍毓敏 代 理 人 林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羅采蘋 ┌─────────────────────────────────────────────┐ │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68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01│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未載 │1000│ │ ├──┼──────────────┼──────────────┼───┼────┼───┤ │0002│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未載 │16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