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0號聲 請 人 傅信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177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3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蔡佳容 ┌────────────────────────────────┐ │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70號│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股數 │備考│ ├──┼───────────┼──────────┼───┼──┤ │001 │新能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71~000115 │45,000│ │ ├──┼───────────┼──────────┼───┼──┤ │002 │新能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1771~001830 │6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