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0號
- 聲請人
- 傅信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1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3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70號│├──┬───────────┬──────────┬───┬──┤│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股數 │備考│├──┼───────────┼──────────┼───┼──┤│001 │新能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71~000115 │45,000│ │├──┼───────────┼──────────┼───┼──┤│002 │新能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1771~001830 │6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