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173號
- 聲請人
- 佳瑞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江鱸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號支票2 紙,業經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107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且公示催告之權利內容必須記載正確,始生公示催告之效果。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1070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固已登載於新聞紙,惟原裁定所記載之支票編號2 發票日為102 年11月30日,聲請人誤登載為102 年11月31日,而支票之發票日、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票號等記載事項,有一不同時,所表彰之票據權利即非同一,聲請人登載之新聞紙,既有前述之錯誤,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果,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凱盛工業有│新北市新莊│102年10月31 │90,000元 │CZ0000000 │ ││ │限公司 曾 │區農會瓊林│日 │ │ │ ││ │志宇 │分部 │ │ │ │ │├───┼─────┼─────┼──────┼─────┼─────┼──┤│002 │凱盛工業有│新北市新莊│102年11月30 │360,000元 │CZ0000000 │ ││ │限公司 曾 │區農會瓊林│日 │ │ │ ││ │志宇 │分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