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4號聲 請 人 鑫合美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成 代 理 人 李奕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洪來慧 ┌─────────────────────────────────────┐ │支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鑫合美塑膠│台灣中小企│102年10月10日 │ 34,440元 │AB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迴龍│ │ │ │ │ │ │陳昌成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