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4號
- 聲請人
- 鑫合美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昌成
- 代理人
- 李奕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鑫合美塑膠│台灣中小企│102年10月10日 │ 34,440元 │AB0000000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迴龍│ │ │ │ ││ │陳昌成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