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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張瓊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4號

聲請人
鑫合美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成
代理人
李奕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鑫合美塑膠│台灣中小企│102年10月10日 │ 34,440元 │AB0000000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迴龍│ │ │ │ ││ │陳昌成 │分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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