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5號
- 聲請人
- 瑞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忠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75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健和牙醫診所│第一銀行板│102年8月27日│7,000元 │EB0000000 │ ││ │姚鈞衡 │橋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