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94號聲 請 人 益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199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3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尤秋菊 ┌─────────────────────────────────────┐ │支票附表: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中國銲條機│華南商業銀│102年11月22 │18,900元 │GD0000000 │ │ │ │械股份有限│行土城分行│日 │ │ │ │ │ │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