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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張瓊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13號

聲請人
慶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安元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2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 │ │ │ │ │ │├──┼────┼────┼──────┼─────┼─────┼──┤│ │金容得電│臺灣中小│ │ │ │ ││ 001│子股份有│企業銀行│ 102年9月7日│ 10,238元 │ AC0000000│ ││ │限公司 │化成分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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