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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6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69號

聲請人
衛采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銘
代理人
謝家淇

      黃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5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09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核聲請人提出刊登公示催告之公告的報紙及前揭案號民事卷內容,尚無不合,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民國103 年2 月17日後3 個月內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備考│├──┼─────────────┼───────┼──┼──┼──┤│ 1 │林口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A-0000000 │ 1 │ 1 │ │├──┴─────────────┴───────┴──┴──┴──┤│備註:林口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區○○00○0 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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