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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
    邱靜琪

  • 當事人
    吳政道即愛威格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79號聲 請 人 吳政道即愛威格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11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張傑琦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79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永大美術印│合作金庫商│102年10月31 │4,453元 │FL0000000 │ │ │ │刷股份有限│業銀行五股│日 │ │ │ │ │ │公司 │工業區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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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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