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8號聲 請 人 黃素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黃雅慧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8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運達汽車貨│中和農會員│102年8月16日│44,700元 │CX0000000 │ │ │ │運有限公司│山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