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98號聲 請 人 吳仁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12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怡眞 ┌─────────────────────────────────────┐ │支票附表: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宇鵬企業社│安泰商業銀│102年12月28 │72,040元 │AE0000000 │ │ │ │翁玉芳 │行新莊分行│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