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09號聲 請 人 黃美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3年1 月2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 │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09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01│麗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 │1000│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