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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0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09號

聲請人
黃美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3年1 月29日
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4月29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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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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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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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麗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    │1000│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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