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88號聲 請 人 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建國 代 理 人 劉曼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2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6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何嘉倫 ┌──────────────────────────────────────────┐ │支票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388號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 │(新台幣)│ │ │ ├───┼─────┼─────┼───────┼─────┼─────┼──────┤ │001 │經略國際行│華南商業銀│102 年12月15日│14,700元 │GD0000000 │安益國際展覽│ │ │銷有限公司│行永和分行│ │ │ │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