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88號
- 聲請人
- 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建國
- 代理人
- 劉曼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2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6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388號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新台幣)│ │ │├───┼─────┼─────┼───────┼─────┼─────┼──────┤│001 │經略國際行│華南商業銀│102 年12月15日│14,700元 │GD0000000 │安益國際展覽││ │銷有限公司│行永和分行│ │ │ │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