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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14號

聲請人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代理人
連名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4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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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延順金屬工│台灣中小企│102年8月10日│9,233元 │ZB0000000 │      │
│    │業股份有限│業銀行土城│            │        │          │      │
│    │公司王永順│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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