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32號
- 聲請人
- 國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盛謙
- 代理人
- 吳秀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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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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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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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唐威科技股│彰化銀行土│103年2月20日│2,307元 │ER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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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科苑電子有│華南銀行樹│103年1月10日│21,486元 │KD0000000 │ │
│ │限公司 董 │林分行 │ │ │ │ │
│ │事HAN CHAN│ │ │ │ │ │
│ │G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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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力群電子股│國泰世華銀│103年2月16日│42,177元 │FG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三重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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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力群電子股│國泰世華銀│103年1月16日│21,385元 │FG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三重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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