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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33號

聲請人
林美月即昇豐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
│本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33號     │
├──┬─────┬──────┬──────┬──────┬──────┬───┤
│編號│發  票  人│發  票  日  │到   期   日│金     額   │本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新台幣)  │            │      │
├──┼─────┼──────┼──────┼──────┼──────┼───┤
│1   │林名志    │89年3月21日 │89年4月26日 │256,278元   │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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