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33號聲 請 人 林美月即昇豐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黃雅慧 ┌────────────────────────────────────────┐ │本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33號 │ ├──┬─────┬──────┬──────┬──────┬──────┬───┤ │編號│發 票 人│發 票 日 │到 期 日│金 額 │本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新台幣) │ │ │ ├──┼─────┼──────┼──────┼──────┼──────┼───┤ │1 │林名志 │89年3月21日 │89年4月26日 │256,278元 │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