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0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02號
- 聲請人
- 城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健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4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8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02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城鄉有限公│板信商業銀│103年2月20日│30,280元 │SM0000000 │ ││ │司 傅健生 │行 後埔分 │ │ │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