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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3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32號

聲請人
員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下稱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
    字第30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雖聲請人就系爭支票之發票
    人員展企業有限公司,於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誤載為員展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致上開裁定及登報亦為相同記載,惟聲請
    人法定代理人既陳明別無員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尚不影
    響其同一性,仍堪認系爭支票已踐行合法公示催告程序。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32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員展企業有│台灣中小企│103年4月10日│58,066元  │AZ0000000 │    │
│      │限公司呂學│業商業銀行│            │          │          │    │
│      │良        │樹林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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