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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6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62號

聲請人
捷弘自動化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鄭逸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62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泓業國際企│玉山商業銀│103年4月30日│67,200元  │0000000   │    │
│      │業有限公司│行南土城分│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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