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75號聲 請 人 百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大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4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珊慧 ┌─────────────────────────────────────┐ │支票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40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百越興業有│台灣中小企│103年4月20日│19,590元 │AC0000000 │ │ │ │限公司 謝 │業銀行土城│ │ │ │ │ │ │大鈞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