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09號聲 請 人 翔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忠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70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9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羅尹茜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09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第一商業銀│第一商業銀│103 年6 月5 日│2,000,000 │EH0000000 │ │ │ │行丹鳳分行│行丹鳳分行│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