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38號
- 聲請人
- 群昌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琦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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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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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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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均喜川宅設│第一商業銀│103年6月15日│16,800元 │FA0000000 │ │
│ │計有限公司│行永和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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