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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5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652號

聲請人
峰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清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0月3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
│支票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652 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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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板橋接雲寺│板信商業銀│102年12月26 │30,000元  │GM0000000 │ 無 │
│      │楊訓忠    │行 板橋分 │日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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