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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9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99號

聲請人
正合谷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0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99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廣喆金屬工│永豐銀行鶯│103年6月15日│140,692元 │AG8233204 │    │
│    │業股份有限│桃分行    │            │          │          │    │
│    │公司  張國│          │            │          │          │    │
│    │政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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