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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0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01號

聲請人
北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華
訴訟代理人
黃麗娥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9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01號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新台幣)│ │ │├───┼─────┼─────┼──────┼─────┼─────┼────┤│001 │北方國際有│合作金庫商│103年6月5日 │1,714,163 │FL0040731 │恆隆行貿││ │限公司 │業銀行五股│ │元 │ │易股份有││ │吳秀華 │工業區分行│ │ │ │限公司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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