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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17號

聲請人
德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彬
代理人
鍾仙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余承佳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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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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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川稷有限公│上海商業銀│102年8月31日│15,700元  │CHA0000000│    │
│      │司 程含杶 │行中和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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