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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7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72號

聲請人
睿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代理人
林瑞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5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核聲請人提出刊登公示催告之公告的報紙及前揭案號民事卷內容,尚無不合,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民國103 年11月24日後3 個月內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1 │東欣金屬有限公│彰化商業銀│103 年7 月31│238,892 元│IN6042555 │ ││ │司(負責人謝介│行土城分行│日 │ │ │ ││ │文)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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