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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8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80號

聲請人
上林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漢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80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財團法人台│華南商業銀│103年7月29日│384,936元 │LD2678384 │ ││ │北縣私立光│行埔墘分行│ │ │ │ ││ │仁高級中學│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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