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89號聲 請 人 橋正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烱 代 理 人 黃欣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80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何嘉倫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89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橋正機電股│板信商業銀│103年7月23日│415,576元 │PM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埔墘分行│ │ │ │ │ │ │王英烱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