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12號
- 聲請人
- 歐迪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敏元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2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812 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宇佑科技股│第一商業銀│103年9月20日│4,652元 │FA7902871 │ ││ │份有限公司│行埔墘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