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41號聲 請 人 食祿軒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慶城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代 理 人 黃秀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司催字第80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尤朝松 ┌─────────────────────────────────────┐ │支票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841 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花旗(台灣)│高雄銀行板橋│101 年12月12│300,000元 │822667 │ │ │ │商業銀行股份│分行 │日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