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51號聲 請 人 越華全球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元 代 理 人 許麗蘭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78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林瓐姍 ┌─────────────────────────────────────┐ │支票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851 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越華全球貿│元大商業銀│103年8月29日│37,307元 │AG1094204 │ 無 │ │ │易開發股份│行上新莊分│ │ │ │ │ │ │有限公司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