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5號聲 請 人 台灣福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提雅斯皮特貝爾 代 理 人 郭聿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3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05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核聲請人提出刊登公示催告之公告的報紙及前揭案號民事卷內容,尚無不合,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民國103 年2 月11日後3 個月內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昭綾 ┌──────────────────────────────────────────┐ │支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1 │新太源轉寫│台灣福祿貿│永豐商業銀│102 年10月25│561,370 元│AG0000000 │ │ │ │印刷股份有│易股份有限│行鶯歌分行│日 │ │ │ │ │ │限公司(負│公司 │ │ │ │ │ │ │ │責人王文錫│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