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執字第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37號
- 聲請人
- 林芮禎
- 相對人
- 樹之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溪湖
上列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標題欄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 書記官 陳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