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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執字第37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37號

聲請人
林芮禎
相對人
樹之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溪湖

上列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標題欄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 書記官 陳麗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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