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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執字第95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95號

聲請人
潘澤宇
相對人
新視界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永騰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壹佰陸拾陸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工資爭議於民國104 年11月26日經新北市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聲請人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關於「資方(按即相對人)應給付潘澤宇(按即聲請人)新臺幣14萬2166元,並應於民國104 年11月27日以前匯入勞方(即潘澤宇)之薪資轉帳帳戶(國泰世華銀行東門分行,戶名潘澤宇,帳號:○○○(詳卷)。」之調解成立部分,因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迄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4 年11月26日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影本1 件為憑,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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