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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南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啟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岳笙因104年度勞訴字第100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玖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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