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0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09號
- 原告
- 曹羽
- 被告
- 三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泰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巷0號2樓,侵權行為地在桃園縣八德市,依據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