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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0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09號

原告
曹羽
被告
三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巷0號2樓,侵權行為地在桃園縣八德市,依據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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