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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翔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昌
上訴人
即被告
新協豐國際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草
上訴人
即被告
傳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蔡玉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馳寧、林蓓蘭因104年度勞訴字第130號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參萬玖仟肆佰參拾陸元(773,112+199,176+210,988+56,160=1,239,43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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