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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徐玉玲
  • 法定代理人
    陳益世

  • 原告
    陳佳秀
  • 被告
    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9號原   告 陳佳秀 被   告 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兩造合意因契約涉訟者,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簽署勞僱契約第11條載有明文(見本院卷第7 頁)。揆之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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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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