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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訴人
佳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仁
被上訴人
周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零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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