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佳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明仁
- 被上訴人
- 周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零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零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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