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9號
- 原告
- 王世林
- 訴訟代理人
- 王琳雯
- 參加人
- 兼前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王麗棻即元威實業社
- 被告
- 金標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豐州
- 訴訟代理人
- 梁裕勝律師
- 被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新北營
- 被告
- 運處
- 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訴訟代理人
- 余靜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第十六頁第二行中關於「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30萬元應屬允當」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20萬元應屬允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