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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7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19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務人
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遲惠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22310667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4 年0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79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22310667、22310725、22803697。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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