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1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126號
- 債權人
- 正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琮翔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廖麗珠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明文規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麗珠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債務人廖麗珠已於民國94年4 月13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