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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
    王碧珍林威任即威易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12 萬6200元,及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008號債 權 人 王碧珍 債 務 人 林威任即威易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12 萬62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2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即第一項)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請求駁回,理由如下:債務人並未提出釋明清償日期之資料,得請求之利息為債務人受催告時起(即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之利息(民法第229 條、本院104 年7 月13日通知、債權人104 年7 月22日民事更正狀)。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四項駁回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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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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