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5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594號
- 債權人
- 黃超群即名宏工程行
- 債務人
- 周泉宜即久億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