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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9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981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美慧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康世美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聲請選任債務人康世美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選任歐陽阮阿嬌(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3樓)為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26981 號債務人康世美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債權人以債務人康世美有限公司等二人積欠借款新台幣3,951,184 元聲請支付命令。然而債務人康世美有限公司(下稱康世美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歐陽傳賢於民國104 年7 月3 日死亡,債權人恐致久延而受損害,故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1334號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之公告、世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聲請為債務人康世美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審酌第三人歐陽阮阿嬌為歐陽傳賢之繼承人,依法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且其亦為本件債務人康世美公司之關係企業世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其對於康世美公司之經營狀況與事務處理應有所知悉,因認選任歐陽阮阿嬌為債務人康世美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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