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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0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099號

債權人
香港商萬達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靜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意勳即林華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意勳即林華泰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7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㈠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04 年8 月21日擇一。㈡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依據。未約定,法定利率為百分之5 。㈢補債務人林華泰即林意勳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併具狀補正聲請狀債務人送達地址之記載。㈣提出債權釋明資料,如執行命令影本及扣款資料。」,債權人已於104 年9 月4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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