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7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761號
- 債權人
- 盟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益勝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華鎂鋼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貨款新臺幣叁仟陸佰柒拾伍元超過年息百分之五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貨款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就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