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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2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204號

債權人
彩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洋
債務人
慶幸印花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吳李美珠

一、債務人慶幸印花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肆仟肆佰肆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李美珠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叁拾壹萬玖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人為清償時,其餘債務人於該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給付上開之金額,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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