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3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331號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劉千詳
- 債務人
- 商和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嘯志
- 法定代理人
- 陳嘯明
- 債務人
- 姜白金
陳秀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陸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